12月25日
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
弥渡县人民检察院关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实施抢劫二次的
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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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检一部刑检刑诉〔〕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5********,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弥渡县人,住弥渡县**街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年8月5日被弥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抢劫罪于年8月1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8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年9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对何某某作精神鉴定,年11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持刀在弥渡县寅街镇三家村饶某某小卖部对饶某某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10元及2斤白酒。
后在寅街镇信用社尾随吴某至寅街镇屠宰场对面理发店前对吴某实施抢劫,劫取吴某元人民币,在实施抢劫过程中造成吴某头部受伤。
经鉴定,饶某某被抢的白酒为10元、吴某的伤情为1个轻微伤、何某某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实施抢劫二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犯罪前科,从重处罚;其对老年人犯罪,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云高法〔〕86号)的规定,建议弥渡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