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伙“碰瓷*”进入云南大理弥渡县作案,“制造”了一起交通事故来索赔骗钱,没想到,进入弥渡首次作案就被弥渡交警查获了。
8月6日上午9时许,弥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弥城镇建安路姚芹桥路段一辆三轮摩托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轻伤,请处警。”
接警后,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声称受伤的自行车骑行人周某子蹲坐在路边,双手捂着腹部,从面部表情看其表现得异常痛苦,细心的办案民警通过口头询问和观察,发现周某子并没有受外伤。
当民警将其带至执法办案中心作进一步调查询问过程中,周某子称自己医院就诊。调查中,周某子谎话连篇,对民警的询问抵触,言辞间表现出不希望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此事。
经深入调查,办案民警发现了案件中存在多个疑点,并查清这是一个外地来的“碰瓷”团伙导演的骗局。据查,该团伙8月5日凌晨进入弥渡,有多人共同实施作案,且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有人驾车、有人骑车。
据调查,该“碰瓷”团伙进入弥渡的第二天一大早就开始行动,寻找作案目标车辆,选定一辆三轮车作为“碰瓷”目标车后,一人驾驶轿车尾随、别逼三轮车,并引开三轮车驾驶人注意时,另一人骑自行车乘机佯装被三轮车挂撞倒地,制造交通事故,随后便纠缠三轮车驾驶人私了,要求赔钱。
所幸三轮车驾驶人选择报警,骗子的计划没有得逞。
目前,涉案嫌疑人已移交至弥城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据悉,这是今年6月以来,弥渡交警侦破的第二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案件。
弥渡交警提醒:依法行车是避免“被碰瓷儿”最有效办法,但如果遇到怀疑有碰瓷可能的交通事故时,不要道听途说,一定要保持冷静,立刻报警,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让“碰瓷*”没有生存空间。
给碰瓷者带句话
碰瓷,是诈骗违法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