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证券上海分公司员工配偶90后涉嫌内幕交易金力泰股票案—收到行*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处罚决定书沪〔〕3号
行*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樊菁,女,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樊菁涉嫌内幕交易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樊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金力泰自年上市以来,一直在寻找同行业公司做并购,上海银橙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橙传媒)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也有融资需要,双方均在寻找合作对象。年2月春节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潘某向金力泰推荐了银橙传媒。
年2月23日,金力泰董事长吴某*、董事会秘书杜某华与董事李某喆在广州证券潘某、宁某、任某熙的陪同下,前往银橙传媒考察,银橙传媒董事长隋某举、股东李某龙、董事会秘书孙某峰、总经理王某接待。此次考察,吴某*比较满意,决定继续接触下去。
年2月28日,潘某通过电子邮件向隋某举及杜某华发送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银橙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作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该报告就金力泰收购银橙传媒进行了可行性论证。
年3月上旬,银橙传媒隋某举、孙某峰、王某到金力泰进行了考察,金力泰方面吴某*、杜某华、李某喆接待,广州证券潘某、宁某、任某熙陪同,此次考察中,双方都比较满意,并明确了金力泰、银橙传媒进行收购合作的意向。
年3月13日,吴某*邀请隋某举、王某、孙某峰、李某龙、杜某华、李某喆、潘某至吴某*家中,就双方合作进行了进一步讨论。
年3月17日,潘某安排任某熙通过电子邮箱向杜某华发送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的模板。
年3月21日,金力泰与银橙传媒签订了《收购合作意向书》。
年3月22日,金力泰发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宣布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自年3月22日开市起停牌。
年6月3日,金力泰公告了《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金力泰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上海哈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银橙传媒股东方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金力泰将间接持有银橙传媒63.57%股权,成为银橙传媒的间接控股股东。
综上,金力泰收购银橙传媒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年3月10日,年6月3日公开。宁某作为广州证券上海分公司员工参与了收购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年3月10日。
二、樊菁内幕交易“金力泰”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宁某的配偶樊菁利用“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买入“金力泰”,股,成交金额1,,元,并于股票复牌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元,盈利,.91元。
(一)账户交易基本情况
“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于年6月1日开立于中山证券上海东园路营业部。该账户于年3月18日买入“金力泰”股票,股,成交金额1,,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于复牌当日年7月8日将所持“金力泰”股票全部卖出,盈利总计,.91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交易“金力泰”股票的资金来自于樊菁银行账户,并通过樊菁号码为XXXX的手机下单操作。
(二)“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交易“金力泰”明显异常
第一,“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开立后至交易“金力泰”股票前,除申购新股外,只交易过“中环股份”(买入20,股,金额,元)和“宝新能源”(买入20,股,金额,元)。年3月18日,该账户买入“金力泰”,股,成交金额1,,元,成交量明显放大,明显异于其平时股票交易习惯。
第二,年3月18日,樊菁银行账户理财产品赎回后,即向“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转入2,,元,随后该笔资金即用于买入“金力泰”股票,买入意愿强烈。
第三,“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交易“金力泰”的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和公开时间基本吻合。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IP地址等证据证明。
樊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没收樊菁违法所得,.91元,并处以,.73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