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惩治妨害预防、救治、控制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法律、行*法规相关规定,对以下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重从快打击。
一、来自或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如实申报和填写个人健康状况登记表,自觉实施居家隔离或者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未按规定主动登记,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来自或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应主动向相关机构报告。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罚。
三、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配合防控工作人员测量体温、不听从劝阻或者故意制造事端,不服从防控工作人员指挥安排,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给予行*处罚。四、拒不执行有关决定命令,办理婚丧嫁娶、组织跳芦笙舞、斗牛、斗鸟、斗鸡、跳广场舞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的,依法对组织者和骨干人员给予行*处罚;造成疫情蔓延、扩大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住宿、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主体,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违规营业,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处罚;造成疫情蔓延、扩大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医疗救护人员等为防治新型冠状病*肺炎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及治疗等措施的,依法给予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工作,干扰隔离点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贻误新型冠状病*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人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编造与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