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33号)要求,加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使用,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现就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号)的要求,年1月1日后,企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其主体资格仍然有效,为避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请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右上角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尽快到本企业的登记机关办理换照业务。
特此公告。
广州市工商行*管理局
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