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人事务部关于换发残疾*人证等证件的通知》(退役*人部函[]64号),为进一步提高证件质量,规范残疾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保证*策待遇落实,更好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退役*人事务部决定启动《残疾*人证》等证件换发工作。为做好新的《残疾*人证》等证件换发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本次换证对象范围为已由退役*人事务(民*)部门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人员,包括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人、伤残民兵民工。
二、换发时间
新证换发工作自年8月1日开始至年7月31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年8月1日起,旧证作废。
三、换证程序
(一)县直各单位通知本单位残疾*人携带原《残疾*人证》、换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页各复印1份、近期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8张(人民警察着制式常服)等证件。于年3月15日之前报送到县退役*人事务局拥*优抚股。
(二)县退役*人事务部门核对换证人员伤残档案,填写《年河南省残疾*人证等证件换发审批表》,录入所有换发人员的身份证、档案材料后报送市退役*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科。
来源:拥*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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