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管理局
关于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年度报告公示的通告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