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工商行*管理局
年度年报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年度报告。逾期不公示,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年度报告结束后,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企业进行抽查。
企业应当依法公示的即时信息须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向社会公示。企业应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山西)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