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罚与辩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我国,卷烟销售属于法律规定专营商品,如果没有取得专营许可,私自销售香烟,情节严重的,属于非法经营。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只要在判决之前,即便当事人已经被刑拘被逮捕,是否有罪还是不确定的,因此应当尽一切能力依法辩护。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被刑拘的企业家能够直接不起诉,对于辩护而言,无疑是重大胜利。
本文为此研究了20份因销售卷烟被逮捕,但最后检察院以各种法定理由对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本文归纳如下不起诉辩点,对于企业家防范类似犯罪风险有重大借鉴作用。
PART-1
一、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刑事诉讼法》第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随县检刑不诉[]47号
不起诉辩点: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审查查明事实:职某某、袁某某长期从事长途货运,经查,职某某、袁某某驾驶的车上装有烟叶共计公斤,二人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经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委员会认定,被查获的烟叶价格为.07元/50公斤,合计价值.41元。年4月3日,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样品对卷烟工业企业无使用价值。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职某某、袁某某运输的烟叶,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样品对卷烟工业企业无使用价值。涉案烟叶系等外品,不属于《烟草专卖法》中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烟叶可以分为40个等级,40级以下的属于等外品,本案涉案烟叶为等外品,很便宜,基本上每吨在5-元左右。”该涉案烟叶价值约1万元,未达到非法经营罪5万元的立案标准。故职某某、袁某某上述行为未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也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职某某不起诉。
相似案例:随县检刑不诉[]3号
PART-2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1.海检公一刑不诉[]14号
不起诉辩点:
①通过店面转让的方式使用他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②销售假烟的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查明,应认定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审查起诉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使用他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购进卷烟,在其经营的“**商行”进行销售。年6月以来,王某某累计销售卷烟条,非法经营数额为元。
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在市场销售谋利的行为涉嫌犯罪,但现有的证据无法查明其销售假烟的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相似案例:兰检一部刑不诉〔〕3号、兰检一部刑不诉〔〕号
2.三检公诉刑不诉[]1号
不起诉辩点:
①每月领取固定报酬,属于提供劳务的行为,不是共犯。
②仅有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能与其证言印证,不能认定相关事实。
审查起诉认定事实:自年10月份以来,以罗某某为首的一伙人长期在吉阳区红土坎地区无证销售多个走私、假冒品牌香烟,非法牟利;有进货、仓储、配送等专门分工。经检查,卷烟共计61.万支,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45元(按销售价格计算)。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其中包含假冒卷烟80.8条,价值.11元;非正常渠道卷烟.9条,价值元;走私烟.1条,雪茄烟支,价值.34元。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具有卷烟销售资质。
不起诉理由:(一)、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提供劳务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受雇罗某某在三亚市榆亚路尚意酒店国盛名烟连锁店销售卷烟并记账,每月领取人民币元的报酬,属于提供劳务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不宜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提供账户的证据不足。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明知罗某某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提供与POS机绑定的工商银行账号供顾客购买卷烟刷卡消费的事实,仅有韩某某和罗某某的供述证实,本案并无其他证据能与其供述印证。故,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提供账号的证据不足。
PART-3
三、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1.弥检二部刑检刑不诉〔〕11号
不起诉辩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
审查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部门许可,在收购豆子等农产品的过程中,擅自向群众收购烟叶欲进行贩卖、经营。经称量,被查获的初烤烟叶重公斤、碎片烟叶重公斤,共计净重公斤。经弥渡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总价值为.8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诸检刑不诉〔〕号
不起诉辩点:自愿认罪认罚,自首,退缴了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审查查明事实:自年底至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