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年4月17日决定,同意刘志敏、张洪同志辞去弥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依法终止刘志敏、张洪同志弥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依法终止刘志敏同志弥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与监察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依法终止张洪同志弥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财*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
现予公告。
弥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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