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机关在支持起诉、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畅通救济渠道,促进民事检察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益,年11月3日,我院与县人民法院、司法局联合会签《加强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遵循的原则、适用对象、案件范围以及具体程序,从而搭建法检司共同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新平台,有力促进民事检察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衔接,同时进一步拓宽支持起诉的线索来源。
1-什么是支持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有哪些情形
(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
(5)因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不敢或者不能提出离婚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补偿、赔偿纠纷;
(7)其他弱势群体民事权益遭受侵害的。
我院将以此协作机制的建立为契机,切实加强与县人民法院、司法局的沟通协调,努力破除“等靠”的思维惯性,积极作为,把通过支持起诉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作为构建多元化监督的重要一环,推进我院民事检察工作更上新台阶。
供稿/第二检察部编辑/办公室审核/姚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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