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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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9 1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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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SWEET妨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要特征

侵犯客体: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

侵害对象: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捆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

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两高司法意见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01

暴力殴打防疫人员

逃跑不配合防疫,暴力殴打防疫人员

陈李明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云刑初号]

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李明乘坐公共汽车回弥渡县城,途经弥渡县弥城镇天桥营疫情防控点时,卡点工作人员上车要求乘客出示疫情防控健康码。由于其本人操作有误,致使健康码扫描结果为红码。现场工作人员让其等候处理,其因害怕被隔离遂下车往弥城方向逃跑。当逃至美晨大酒店红绿灯东路口时,被社区工作人员和身着警服的执勤民警拦住让其配合工作,陈李明情绪激动并言语威胁在场民警,拣得路边建筑用砖头与民警对峙,多次欲逃跑。民警继续耐心对其劝导,但陈李明不听劝阻欲从现场逃走,一名执勤警员见状追上前将其拉住,其为摆脱控制转过身用右手打该警员下巴一拳,后陈李明被其他在场民警当场控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李明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李明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李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02

被告人郭承涛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陕刑初32号]

公诉机关指控,年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郭承涛在商州区杨斜镇秦华村北湾疫情检查站附近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董某甲提出的防疫登记要求,双方产生争执,郭承涛击打检查站停放车辆,并与董某甲发生厮打,致董某甲鼻出血。检查站工作人员李某某在挡架过程中被郭承涛踢中右侧下肋部致软组织损伤。双方被现场人员挡开后,郭承涛返回其所在的陕西紫元春酒庄找寻一木棍再次前往冲突地点过程中被董某乙将木棍夺下。事发后,郭承涛主动与董某甲、李某某分别达成谅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承涛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承涛在防疫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承涛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03

暴力袭击执行公务人民警察

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与狄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内刑初5号]

公诉机关指控,年4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狄某进入扎兰屯市火车站进站口时,扎兰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防疫工作人员提醒其出示健康码,狄某拒不配合并强行闯岗,正在执行公务的扎兰屯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工作人员邓某(男,24岁)在劝解过程中亮明人民警察身份,并表示帮助其申请健康码,被告人狄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检查,推搡并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邓某的胸部,被赶来的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处扎兰屯站派出所民警与扎兰屯市公安局特警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狄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04

夏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皖刑初46号]

年2月13日上午,被告人夏某某骑摩托车通过五里乡金龙村疫情防控点时,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冲突。10时许,宿松县公安局五里派出所民警刘华松、刘孝琦和辅警李晓龙接警后到现场处置,民警刘华松告知夏某某相关防疫规定,让其下车接受训诫,夏某某拒不配合,并揪住刘华松警服衣领,拽坏执法记录仪;民警刘华松遂出示警官证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夏某某仍不配合,并对民警刘华松、刘孝琦和辅警李晓龙进行踢、踹,民警遂强制传唤将其带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05

以恶害相通告

言语威胁,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行为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行为。

李某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冀刑初73号]

年1月8日,安新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S老河头镇检查站,检查站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对人员车辆进行检查,防控疫情。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弟弟李某1等人酒后经过老河头镇疫情检查站,李某1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检查,不戴口罩,并因此与检查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李某甲、李某3(李某甲及李某1之父)劝阻并殴打李某1。期间,李某甲与检查站工作人员梁某发生争执,李某甲一边大声吵嚷“我就是有新冠”一边向梁某面部猛吐口水,用语言威胁梁某,并推搡、击打梁某前胸两下,致使该疫情检查站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取得梁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06

受国家委托工作人员以暴力方法阻碍

受国家机关委托

代表国家机关

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李树伟、李秋红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冀刑初号]

年1月,南北里村根据镇政府要求,在该村设立防疫劝返点(疫情防控检查站),并确定了许某、田某等人为村东防疫劝返点的疫情防控志愿者。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树伟、李秋红(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驾车返回保定市徐水区南北里村,在该村村东防疫劝返点,因李树伟为外村人,疫情防控人员未让李树伟驾车进入,李秋红遂将车上垃圾丢在疫情劝返点,并和许某发生口角,后李树伟驾车离开未进入南北里村。李秋红进村后,为发泄不满,又返回疫情劝返点找到许某,并再次和许某发生口角,二人遂发生打斗。驾车返回的李树伟见到李秋红和许某在打斗,遂上前用脚踢踹许某,后被人劝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秋红、李树伟以暴力方法阻碍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07

持刀阻碍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白俊山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冀刑初44号]

年2月16日18时,被告人白俊山在地里干完农活回家时,因疫情防控期间,本村只保留村东口一个检查点进出,而在其欲通过本村村南禁止通过的疫情防控检查点时,遭该疫情检查点工作人员阻止,白俊山强行通过了该检查点。该检查点工作人员遂报警,曲周县公安局安寨派出所接报警后,所长田连河、辅警袁金帅处警,在白俊山家对白俊山进行口头传唤,白俊山拒不配合公安工作,持刀对民警进行威胁,遂被民警田连河、辅警袁金帅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俊山在疫情防控期间强行通过防控检查点,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持刀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08

公共场所不配合防疫

白贵仲妨害公务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刑初号]

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白贵仲在本市海淀区某银行大厅内,拒不佩戴口罩,银行工作人员劝说无果后向海淀分局上庄派出所社区民警王某1(男,29岁)报警。民警王某1到达现场后,劝说被告人白贵仲佩戴口罩,一同前往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向其提供口罩,但被告人白贵仲仍拒绝佩戴口罩,并且辱骂、威胁民警。支援民警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被告人白贵仲,其拒不配合。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白贵仲辱骂民警,并用脚踢踹民警王某1,致民警王某1腹部、右肩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未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贵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贵仲犯有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09

驾车冲卡防疫设施姚进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黔刑初号]

年2月13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吴建雄酒后驾驶×××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返回长胜村的家中,经过防疫执勤点卡口时,未按规定停车登记,强行开车驶入,将防疫卡点用于拦截的锥形桶撞倒后离开。社区防疫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处警调查时,被告人吴建雄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辱骂民警,抓扯实习民警万某头发,并踢踹其腿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妨害公务罪一案中,被告人吴建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END

从年至今,我们已经齐心协力战疫三年,围追截堵、上下一心,每一位防疫人员都在为消灭病毒坚守岗位、尽心尽力。我们是中华儿女,是不屈不挠的华夏子孙,在这个艰难时期更要科学防疫、遵守政策,不为国家添麻烦,为自己的生命安全着想。

文明不仅仅是诗书自华、衣着得体,更是待人接物、尊重他人的底蕴,国家的文明在个人身上体现,个人的文明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齐心战疫、不做妨害公务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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